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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李某博集资诈骗案件剖析 揭露犯罪手法 深入探讨法律对策

入库参考案例:李某博集资诈骗案件剖析 揭露犯罪手法 深入探讨法律对策

时间: 2025-04-29 12:04:58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关键词:刑事集资诈骗罪、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博与郑州某科技公司合作,模仿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亚某逊的图标,推出了名为“亚某逊跨境电子商务”的APP商城,并公开发布广告,声称该平台通过亚某逊平台销售中国商品到海外。李某博鼓动用户来下载APP并缴纳500块钱注册成为会员,从而开启投资。投资者通过投资日韩仓库可获取高额回报,其中1000元起投,14天可返20%的利润,且还有层层递增的推荐奖励。从2019年12月起,李某博联合徐某明等人积极推广该APP,发展会员,最终发展至9层会员网络,会员人数达到202人,涉案金额累计742万块钱,李某博个人非法获利262万元。2021年1月18日,李某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最终判定,李某博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刑11年,并罚款20万元人民币;徐某明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1年,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李某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该案应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二是如何正确地处理共犯问题,尤其是李某博和徐某明应如何量刑。

  本案的定性重点是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尽管该案件涉及传销活动,但其核心特征是通过虚假的“亚某逊跨境电子商务”APP进行高额返利承诺,并以“金字塔”式结构引诱投资者。李某博通过虚假平台吸引投资,且承诺在平台上兑换现金,然而始终未兑现这一承诺,且拒绝交代集资资金的去向。因此,李某博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犯罪构成,明确属于集资诈骗罪。

  法院认为,李某博的行为有着非常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大量会员,骗取资金,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尽管李某博有自首情节,但由于其诈骗金额巨大,最终法院判处其11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在传销集资诈骗案件中,各共犯的责任划分并不是特别容易。一方面,案件涉及多人,且层级复杂;另一方面,共同犯罪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要依据其具体行为和主观意图进行判断。徐某明作为传播推广者,虽然未直接参与集资,但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法院认为其应当被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徐某明参与的集资款项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因此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徐某明在案件中的次要作用,以及其自愿认罪并退还违法来得到的,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1. **传销活动与集资诈骗罪的交织**:当传销活动通过“金字塔”模式进行集资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重点是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确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意图,则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具体罪名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情节择一重罪判处。

  2. **共犯的认定和处理**:在以传销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案件中,部分共犯虽然未直接从事集资行为,但若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件,则应依法定罪处罚。具体处罚应根据其主观意图和案件中的具体作用进行裁量。

  本案充分揭示了以传销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的去向以及各共犯的具体角色,从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