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谭某浩等职务侵占罪刑事法理分析
时间: 2025-04-30 15:26:02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谭某浩挂靠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劳务公司”),并通过该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某建筑劳务公司任命谭某浩为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赋予其从某建设集团库房领用预制钢筋的职务权限。然而,谭某浩因个人资金问题,伙同田某超等人,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集团领取本应用于工程建设的新钢钢筋,后低价销售给龚某超,非法获利共计12万余元。龚某超明知钢筋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谭某浩、田某超退赔全部经济损失,龚某超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浩挂靠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工程,接受被挂靠公司职务任命后,以公司名义领取施工材料并私自变卖,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谭某浩等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劳务挂靠中利用被挂靠公司任命职务便利私自变卖施工材料的行为认定,入库编号:2024-03-1-226-003)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谭某浩虽以“挂靠”形式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但法院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判断犯罪主体的核心在于“是否实际享有职务便利”,而非劳动关系的形式,具体理由如下:
浙江省高院、检察院、 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 号规定,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或分公司的,相关成员能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张万军教授认为,本罪主体的认定当然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劳动合同,浙江高院规定以“合同标准”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与前置法的规定相悖,本罪主体的认定应坚持“实质职务标准”。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行为人实际承担单位职务、享有管理或经手财物的权限,即可认定为“工作人员”。谭某浩虽为挂靠人员,但某建筑劳务公司明确赋予其技术负责人职务,使其能够代表公司领取施工材料,故其行为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本质特征。
总之,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认定需穿透形式,关注“劳动归属关系”与“职权实质”,以实际的“职务”作为犯罪主体的身份判断标准显然更符合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通过实质解释的方式来优化本罪的司法适用路径,有助于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全方位保护。
张万军教授强调,劳务挂靠虽属松散合作模式,但被挂靠公司对挂靠人的授权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某建筑劳务公司通过任命谭某浩为技术负责人,与其形成事实上的职务委托关系。谭某浩基于该授权取得对钢筋的支配权,其变卖行为直接违背了公司赋予的信任,符合职务侵占罪“背信”属性。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及“必然可得的收益”。本案中,谭某浩变卖的钢筋系某建设集团按合同提供给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施工材料,属于某建筑劳务公司管理下的财物。张万军教授分析,尽管钢筋尚未投入施工,但其所有权已基于合同转移至某建筑劳务公司,故谭某浩侵占的系“本单位现存的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对象要件。
张万军教授同时指出,依法准确认定施工项目资金等财物所有权归属,是审查认定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责任制下,对施工项目资金所有权的归属,可根据在案的事实证据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施工公司与项目经理、承包人对资金归属和使用等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2)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垫付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资金,垫付并不改变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应确定施工项目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但在认定项目经理、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时,应当由项目经理、承包人提供明确规范的资金往来财务凭证,并向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人核实确认。在此情形下,项目经理、承包人“侵占”“挪用”施工项目资金未超出其垫付数额的,一般不宜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定罪处罚。
(3)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垫付范围外的施工项目资金,工程没有完工的,应当以工程结算节点为界。结算以前或没办法进行结算的,施工项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建筑施工公司,结算以后施工项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经理、承包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法定刑细化为三档,并增设罚金刑,旨在强化非公有制企业保护。但张万军教授提醒,量刑需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活力”。本案中,法院对谭某浩等人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既体现对退赔、认罪认罚情节的从宽,也避免过度刑罚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
张万军教授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紧扣“职务便利”与“财物归属”两大核心,同时兼顾非公有制企业保护的政策导向。该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挂靠人员利用被挂靠单位职务身份实施侵财行为的,司法机关应穿透形式,从实质职权与利益损害角度精准定罪量刑,以实现刑法保护与公司发展的平衡。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